本報訊 據北京晚報報道,記者昨天獲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於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認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雖然對被告人進行了處罰,但也認可了幼女“賣淫女”的身份,這一標簽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
  記者從昨天召開的防範性侵幼女研討會上瞭解到,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從2010年開始持續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939號建議的答覆》中表示,完全贊成孫曉梅代表提出的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係,不論是否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罪。這是基於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現實情況規定的,充分體現了法律對幼女性權利的絕對保護。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又間接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這不僅不符合幼女身心發育狀況,更與強姦罪的規定存在邏輯矛盾。
  “我們經研究認為,只有廢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覆》中表示,廢除嫖宿幼女罪,能夠解決強姦罪與該罪之間根本性的邏輯矛盾;能夠更好地保護幼女名譽,實現“兒童最大利益”目標。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雖然對被告人進行了處罰,但也認可了幼女“賣淫女”的身份,這一標簽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司法實踐中,許多嫖宿幼女案被害人和家長對該罪名都非常不滿,社會各界特別是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部門對該罪名普遍不認可。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對幼女進行了不當的道德評判,往往容易給幼女及其家庭帶來嚴重的精神傷害,背離了文明國家對兒童保護的初衷。
  最高法院在答覆中表示,“總之,我們希望能夠共同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儘快立項廢除該罪名,如果一段時間內該罪名依然未被廢除,我們將加強調研,進一步研究規範該罪的適用。”  (原標題:最高法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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